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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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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课件.ppt

上传人:412702457 2019/4/25 文件大小:1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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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必要性二、修订过程三、主要内容四、问题精品文档一、修订必要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办法》”总局第80号令)自2005年颁布实施九年来,对全面提高重要工业产品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生产许可工作的不断深化,质检部门在贯彻新一届中央政府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实际需要和改革的要求。在实践中现行规章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作相应修改完善。同时有必要将多年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改革创新的新思路、新想法,通过法治的途径,补充到《办法》中去,凝聚和巩固改革的成果。对实践中发现的不足和问题,通过立法修订进行完善和规范。精品文档一是现行规章对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作了专章规定,并赋予了上述机构、人员相应的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相应行政许可实施内容的机构只限于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其他组织。为减少质检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律风险,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修改。二是现行规章对许可后续监管的规定不足,特别是对于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标识标注在义务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还存在空白;对于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等也需要在现行规章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总局第93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并入新《办法》,使规章更加完整。三是现行规章的部分规定,如对申请主体的要求、委托加工备案等规定,不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通过修改规章予以调整。精品文档二、修订过程2011年4月,正式启动修订工作,成立研究起草小组,并向各省级质监局征求修订意见和建议。2011年5月至7月,起草修订草案初稿,并召开修订工作座谈会,进一步研究修订重点内容。2011年8月,征求各省级质监局意见。根据各省局反馈意见,形成修订草案第二稿,并对一些存在不同认识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送审稿。2012年2月至5月,第二次征求各省级质监局意见,对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系统分析,并在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草案作进一步完善。2012年6月,组织召开修订座谈会,召集有关各省级质监局就草案具体内容进行研讨。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组织局内有关司局,对草案中有关重点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协商。2013年4月,再次召开修订座谈会,组织有关省级质监局、企业代表对草案内容作深入讨论。2013年5月至7月,就审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多次在局内组织相关业务司进行研究、协调,最终形成一致意见。2013年8月,第三次印发各省级质监局征求意见,并同时征求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专门沟通,并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1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精品文档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征求监督司意见,确定过渡期至8月1日。4月21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精品文档主要内容(共9章6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体制、工作原则等方面的内容。第2条:修订原80令的表述,与条例保持一致,更进一步明确了发证对象是企业,非产品。第6条:相比80号令第7条(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本规章直接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第43条)第7、8条:相比80号令,内容、位置有所调整。适用范围:条例目录食品相关产品精品文档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主要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条件、受理主体、办理程序等内容。第10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第12条:相比80号令,去掉附件,呼应149号令,统一行政许可文书;同时删除了80号令第16条关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情形(理由: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受理仅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实地核查不合格,不予许可决定之前,企业再次申请的情形,如何处理?根据149号令,主动撤回的,6个月内禁止。委托代理人:许可法第29条、149号令规定,本规章不再重复规定。精品文档第三章审查与决定主要规定了审查主体、内容、程序、时限、许可决定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第十七条: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法人)。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