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处
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问题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如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行政范围内,由市地税局协调市国税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京地税企[2006]306号)
二、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京地税企[2006]458号)
三、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工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及非货币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四项报备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在申报纳税时按有关规定填报相应申报表并报送相关证明资料,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
(京地税企[2006]467号)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京地税企[2006]468号)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1、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具体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一律采取退税方法。
(京地税企[2006]469号)
六、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
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超过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已征部分办理退税时,应同时报送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的《汇算清缴情况说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已代征所得税税款中予以退税。
(京国税发[2006]157号)
七、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3、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4、《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京财税[2006]862号)
八、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八、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注意:按名单。
(京财税[2006]2185号)
九、捐赠有关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单位。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中发展基金会
中华文学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