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且容积(V)(注2);(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2、各类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5、(,不包括消毒、)。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高压容器;(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注2)(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m3);(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11)、低温液体储存容顺(容积大于5m3)。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1)、中压容器;(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第7条、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