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8月(总第248期),2010(Cumulatively,(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13)[摘要]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全国各地正全面铺开。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不够成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广。因此,笔者认为,分析探讨社区矫正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一、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对于民众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做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即所谓不需要监禁(指罪行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在狱中表现较好、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具体包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旨在实现这样的目的: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监禁综合症)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做出实际意义的服务,为社会作出一点补偿;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逐步实现我国行刑的人道主义。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行刑机关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而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更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此项工作开展以来仅仅依靠综治办的文件规定,政策性强、法律效力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执法权威性下降,使得此项工作力度大打折扣。据了解,很多的矫正官员在进行工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而需要与相关机关交涉的时候依靠的都是个人的社会资源,由于也没有专门矫正经费甚至有时候还动用个人的财物,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它亟需要政府相关的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立法的保障,以明确相关国家机关的职权。二是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实践中,由于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各部门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但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工作并不够重视。三是监外执行法律手续衔接不到位。法院、监狱等机关没有认真履行“交付执行”的程序,且无系统法律政策规定,导致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脱节现象。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但没送司法部门;有的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法制科,而法制科却没送达相关的管辖派出所等等情况。由于没有及时交付执行或交付不到位的原因,致使很多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产生。对于监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