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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总论课件第三节--票据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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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总论课件第三节--票据行为.ppt

上传人:rsqcpza 2019/4/26 文件大小:3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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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总论课件第三节--票据行为.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二、票据行为的特点三、票据行为的要件四、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则是仅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为目的,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分类票据的法律行为: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并发生票据上债务的票据行为。票据的准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的票据行为。如付款,划线、涂销、更改等,是准法律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出票行为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行为(本票的发票,汇票的承兑和参加承兑以及汇票和本票(或加上支票)的保证,支票的保付都是以承担票据债务为行为人的直接目的,至于汇票的发票、汇票和本票的背书虽然与前几种行为有所不同,行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承担债务(汇票发票人发票的直接目的是支付委托,背书人背书的直接目的是转移权利),但行为人意思的实质仍在于承担债务,法律也使行为人负担票据上的义务。因此,这些行为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票据行为的性质大陆法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英美法国家主张票据行为属于合同行为。:单方行为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持票人是不特定的,因此,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即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人发出了意思表示,对此持票人无需承诺,亦即当事人之间无需成立合意。这种理论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合同行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于合同。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也必须受领了该票据,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合同,无需另行订立合同来证明其存在。该理论无法解释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成立合法的合同关系。《票据法》的观点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纳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而且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强调票据行为的文义性,而不问持票人是否有承诺表示,即不问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二、票据行为的特点(一)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三)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一)要式性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只有签名后,该票据行为才能生效。,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