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力储备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为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充分发挥内部劳动力储备中心的高效配置资源作用及“蓄水池”作用,加快人力资源有序流动,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积极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劳动力储备中心管理办法。一、目的意义成立劳动力储备中心是加强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有序分流富余人员,实现人力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客观需要。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劳动力储备中心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经营副总经理成员:公司其他副总师以上领导。领导小组对劳动力储备管理及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进行总体规划,提出工作开展的措施及办法,实现富余人员的平稳疏解。劳动力储备中心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人事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开展。由人事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人事科其他管理人员、安监处培训中心、财务科、工会办公室及各单位负责人。(三)各单位负责人即“一把手”为本单位内部人力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逐级做好富余人员的清理分流及安置,实现人力资源余缺互补和优势共享。各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深入分析责任区域内不安定因素,超前谋划,积极应对,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四)劳动力储备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步配备配齐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及各项业务的专兼职人员,健全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三、进入劳动力储备中心的人员条件与范围各单位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期由人事科定期清查,并负责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续聘。对不再续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人事科,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人并签收,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各单位必须进行劳动组织整顿和优化,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安排进入劳动力储备中心。劳动组织优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纳入劳动力储备中心。(一)因机构改革、技术革新、生产布局和系统优化、劳动效率提高、劳动定员与劳动组织优化等原因引起的相对富余人员。(二)按“岗位规范”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经业务考试、绩效考核(或评价)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三)违反劳动纪律或有关法律法规,达不到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医疗期满、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需要转岗培训的人员。四、劳动力储备中心的日常管理(一)工作定位。立足于“分流与安置并重”、“提高员工素质和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并重”,着力抓好内部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和调剂工作,努力实现平衡优化。要充分发挥储备中心的“蓄水池”作用,加强储备人员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在岗职工的工作动力和待岗人员的竞争力,激发人力资源活力与潜力。(二)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进入劳动力储备中心人员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一是对精简富余人员、待分配人员等实行集中管理,积极参与内部及各单位间的人力资源调剂。二是对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等,要按转岗或入职要求进行针对性技能培训,做好转岗或入职工作。三是对伤病人员要按规定提供相应服务、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做好返岗、转岗培训及退养、退休、病退(病休)、停薪留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四是对其他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要以加强劳动合同梳理与管理为主,逐步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五是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