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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精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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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精讲.doc

上传人:miaoshen1985 2019/4/2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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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精讲.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灌排泵站、涵闸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建立适应水利现代化的小型工程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泵站、塘坝、沟渠、涵闸、渡槽、防渗渠道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是:排灌流量在10m3/s以下的农村灌排泵站、、渡槽等配套建筑物。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各镇区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镇区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镇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落实。各村(居)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农村泵站建筑物以边线外3至5米为管理范围;填方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2至4米为管理范围;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5至10米为管理范围。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三条 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台帐。各镇区水务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定期进行普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台帐。需要报废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需要交付使用的,要通过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使用;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解决;需要维修改造的,可按轻重缓急,编制维修改造计划,逐步实施。对微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动态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第四条 每一项农村水利工程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组织中都要考虑工程管理问题。要把工程管理设施、监测观测、交通通信及信息化工程等管理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第五条 工程验收中要把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任何一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都要按照其等级履行相应的验收程序。对没有组织验收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报告中应附具水利工程管理预案,验收后必须由验收主持单位出具验收纪要或验收单,并纳入工程管理档案。第六条 完善产权及管理权的相关手续。对原有的各类水利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确权划界,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依法办理资产转让手续;对新建的水利工程,建成后必须在2个月内办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