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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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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docx

上传人:cengwaifai1314 2019/9/24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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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 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灌排工程运行可靠性及效率,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我县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护、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辖区所在的“五小水利”(水窖、水池、泵站、水渠、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各乡镇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乡镇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落实。各村(居)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维修养护管理范围:水窖、水池、泵站、水渠、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地区域为一个乡镇的,由该乡镇负责相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水窖、水池、泵站、水渠、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地区域为多个乡镇的,由相应乡镇协商划定管理范围后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八条 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台帐。各乡镇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普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台帐。需要报废的,可以按规定程2序申请报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解决;需要维修改造的,可按轻重缓急,编制维修改造计划,逐步实施。第九条 承包经营者权利。第一、经营者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有依法转让、继承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享有转让、抵押或继承权利;第二、经营者按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可以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综合经营活动;第三、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时,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得到经济补偿;第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经营者占有或经营的工程和资源,不得干预其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第十条 承包经营者的义务。第一、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第二、对水利工程安全和高效运行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设施的维修、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