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罚决字[2018]第12001号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50404XH住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9号法定代表人:邵安林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所属的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东鞍山烧结厂进行检查,发现西果园尾矿库西沟部分干滩区域未采取喷洒覆盖剂、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鞍环罚告字[2018]第32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建鞍支行户名:鞍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0704020329264037878(现金或支票)0704020329264037878-0083(电汇或网银)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鞍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2月6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罚决字[2018]第12002号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50404XH住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9号法定代表人:邵安林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所属的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孤山球团厂进行检查,发现大球尾矿库北线南线干滩区域未采取喷洒覆盖剂、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鞍环罚告字[2018]第32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罚决字[2018]第12003号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50404XH住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9号法定代表人:邵安林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2017年12月26日,你公司所属的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东鞍山烧结厂西果园尾矿库输送管线3#线发生渗漏,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渗漏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渗漏水中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超过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鞍环监信字(2017)第096号(1/2)]、《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鞍环罚告字[2018]第32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伍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