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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1/2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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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环境保护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罚决字[2018]第(11003)号鞍钢绿色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91210300MA0XQD3N15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北中华路2段14甲法定代表人:张贺武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对鞍钢绿色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微粉分公司料场现场检查发现,该料场内贮存的水渣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22日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鞍环罚告字[2018]第31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建鞍支行户名:鞍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0704020329264037878(现金或支票支付)0704020329264037878-0083(电汇或网银等其它支付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度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环保厅或者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章)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