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2清远市申报广东省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工作规程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清远市工作规程》和《2017年度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为规范我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及申报工作,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下称“产业共建资金”)是指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由省级与粤东西北地区财政安排,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资金。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申报对象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转移到我市省级产业园范围内的企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具体包括: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含燕湖新区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清新太平集聚地)、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华侨园集聚地)、广东顺德(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英红集聚地)、佛冈产业集聚地、连州产业集聚地。第五条本规程所指“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指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范围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并动工持续建设。第六条本规程所指“建成投产”,对于新建工业项目,指已依法具备生产条件,已生产出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工业产品,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对于生产性服务企业,指企业已依法具备正式服务条件,并已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服务范围对外承接服务,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第七条本规程所指“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各类500强企业发布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控股”应符合《公司法》第216条第二款规定。第八条本规程所指“大型骨干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已纳入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第九条产业共建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政府,实行“当年预安排、跨年清算”制度。第十条产业共建资金管理应遵循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适应新常态、新要求。部门职责第十一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科技,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含国税、地税,下同),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规程的规定,共同落实产业共建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产业共建资金管理工作,发布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受理资金申报,会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本市辖区内的省产业园,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