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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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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29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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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8月1日郑国资〔2008〕156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企业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市属国有企业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为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未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为市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第五条担保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二)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资信资格(保证);(三)具有可供抵押、质押的有效资产;(四)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政策性亏损除外);(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后果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四)已提起或被提起破产申请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五)资不抵债且存在较大风险的;(六)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以下列国有资产设置抵押担保:(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之间提供担保需经市国资委批准。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担保事项,市国资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如提交材料不全或需要补充修正的,批复时间相应顺延。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或被担保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担保企业的请示文件;(二)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三)担保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提供担保的有关决议;(四)担保债务主合同文本;(五)律师事务所对担保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担保和被担保企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期财务报告;(七)采用物权担保的,应提交物权凭证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八)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拟提供反担保的书面承诺,载明反担保的形式、期限及反担保的财产权属证明;(九)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的营业执照;(十)被担保企业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第十一条被担保企业为非市属国有企业的,担保企业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