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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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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2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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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栏目:国土资源规划    发布日期:2004-11-14            [双击自动滚屏]     第一条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安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回、收购和出让的前期开发准备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劳动、房产、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原则上进行储备:    ㈠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㈡为市人民政府代征的土地;    ㈢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㈣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㈤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㈥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㈧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㈨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土地整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㈩市人民政府认为其它需要储备的土地。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和发展需要储备的,应当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委托征地机构分期分批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进行储备。    第八条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和规划区土地的实际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主管部门应书面报告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储备,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无主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被依法没收和使用期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直接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以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为:    ㈠申请收购。    ㈡权属核查。    ㈢征询意见。    ㈣费用测算。    ㈤方案报批。    ㈥签订合同。    ㈦收购补偿。    ㈧权属变更。    ㈨交付土地。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㈠合同双方当事人;    ㈡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㈢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㈣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㈤违约责任;    ㈥争议解决方式;    ㈦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