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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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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szh187166 2019/4/3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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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四条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类别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能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1、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2、火灾危险生产类别为甲类的;3、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4、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5、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的;6、国务院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危险程度较高的;7、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第五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1、可能发生的一般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安全评估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竣工验收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2、可能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审核和验收外,还必须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第六条建设项目可行论证,应当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于职业病危害防护所需投资计划。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2、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3、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的职业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4、针对职业危害所采取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第八条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第九条安环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安全环保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安全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在安环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送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