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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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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30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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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日期:1995-6-20各市(地)、县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适应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和土地资源的一系列通知精神,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款土地管理费征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三条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第四条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非农牧业生产用地,。(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  (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