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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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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0217
【实施日期】 19870217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
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所
有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
使其自觉按时交纳水费。各用水户应当把水费列为生产费中的一项支出,
按规定交纳。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保证工程效益。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
自行规定,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水
利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第二章水费标准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
济状况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
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六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
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元至七元。旱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
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二元至三元。
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
抽水灌区和井灌区,除水费外,还应交抽水、提水动力费。
(二)渔、苇、牧、林业水费。
渔业用水:一千亩以下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至五厘
;一千亩以上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至二厘。
苇区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厘,或按亩收费每年每市亩收水
费五角,或按芦苇收购基价的百分之五收水费,或按芦苇加工品收购价格
的百分之一收水费。
牧、林业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
抽水工程供水,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抽水动力费。
(三)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
工矿企业用水:消耗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分;循环水每供一立
方米水收水费一分五厘。
城镇生活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分。
(四)水力发电用水水费。
结合其他用水的,可按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百分之八收水费;不结合
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水费三倍收费。
小水电(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按上述
标准百分之八十收费。
(五)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收费

(六)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排水的工矿企事业,按照工程运行管理费和
大修理费核定水费。
机电排水站,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排水动力费用。
第七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按保护面积或按工矿企业固定资产原
值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
收费一角。工矿企业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二交纳费用。农村中非种
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一交纳费用。
受益范围明确的涝区按排涝面积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
收费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一角,农村非种植户按固定资产原
值千分之一交纳费用。
第八条与灌区分设独立核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