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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街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3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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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街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讨论稿)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街道环境,提升城镇品位,把湖云建设成江南最美的淡水珍珠之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结合民意调查结果及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由街道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乡政府规划区域 乡规划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  乡规划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由街道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五条  街面所有单位和经营店面以街道中心线为界,划分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包门前每天卫生干净、秩序好、公共设施完好)。第六条  乡政府负责在各主要街道配备好环卫桶,各单位、经营户应将各自责任区的各种垃圾在规定时间装入桶内,春、冬季每天上午6:30-7:00,下午4:30-5:00;夏、秋季每天上午6:00-7:30,下午5:30-6:00将垃圾装入桶内,以便清洁工统一收运,其它时间的垃圾一律由各自装好自行存放。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街面、下水道、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动物尸体或杂物。第八条  乡规划区街道、人行道禁止饲养畜禽。第九条  乡规划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二、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皮、果壳等废弃物;三、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四、不准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各种物品;五、不准在乡规划区内主要街道焚烧各种废弃物;六、沿街店面的垃圾严禁扫入街道;七、清掏的下水道污泥应及时运走,不准在街道两旁堆积。 乡规划区街道秩序管理第十条  乡规划区各单位、经营户及居民必须维护好门前秩序保护好各自的容貌,严禁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堆放、吊挂有碍乡容的物品和搭建不符合规定的附属建筑物(包括遮雨、阳、阴篷)。第十一条 乡规划区所有街道店面应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店堂招牌用字规范,无缺字错字,严禁店外设摊,堆放物品;严禁占用街道,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摆摊经营,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办法招揽生意。第十二条 流动摊点,一律到乡政府指定地点(集贸市场)进行摆摊营业,严禁在街道、人行道营业。第十三条 严禁三吨(含三吨)以上大、中型货车、履带车、铁轮车及装载砂石、泥土的农用车在主要街道通行,如确因建筑施工需要,应先报街道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限定街道通行。第十四条 任何机动车辆应在街道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影响交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人行道上设立车辆冲洗点、汽车及摩托车修理点。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自己的建筑范围内堆放或停放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杂物,不准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或停放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如确因施工需要,须先报街道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方可限地、限期停放或堆放。第十七条 结婚嫁女、进屋、祝寿、开张庆典等喜庆活动,在所有街道燃放鞭炮者,必须集中燃放,燃放后必须及时自行清扫干净。第十八条 乡街道管理办公室按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居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严禁在乡规划区建筑物、公共设施、住宅楼道、墙体以及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