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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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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3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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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桂地税发[2007]247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减免税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项目。第二条申请困难类减免条件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第三条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条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困难类减免税,应当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受灾企业需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申请。申请受理时间:申请减免本年度税款的,应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提出。第七条减免税审批程序(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经审核,当申请人手续、材料齐全,符合减免税条件时,即为正式受理申请日期,同时做好文件材料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本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