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志愿者的管理,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推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依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自愿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在承办项目的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并取得志愿者资格,经组织安排参加岗位服务的个人称为项目志愿者。自愿通过基层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成为上级志愿者协会的成员,长期坚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称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参与具体志愿服务项目时也应按项目要求进行登记。第二章登记及注册第三条基本条件(一)具有奉献精神;(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四)未成年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注册志愿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愿意长期参加志愿服务;(二)原则上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第四条登记、注册机构(一)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二)各级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省部属企业的志愿服务组织经同级协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乡(镇、街道)的志愿服务组织,经上级志愿者协会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三)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及社会的NGO组织,经所在地县级志愿者协会同意可以成为登记、注册单位,开展志愿者登记及注册工作。第五条登记及注册程序(一)登记程序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选择志愿服务项目,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向承办该项目的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志愿者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经审核合格的发放项目志愿服务凭证,参加相关志愿服务。(二)注册程序1、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选择一个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向该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注册志愿者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2、该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3、注册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4、审核合格后由该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向申请人发放“江苏省注册志愿者证”、“江苏志愿者”胸章(证、章由江苏省志愿者协会统一式样,参见附件3)。志愿服务组织应在注册志愿者证上标注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第六条注册审批机构和注册工作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第七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志愿者,由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取消其志愿者身份;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志愿者,由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上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第八条因特殊原因一年内无法完成志愿服务时数的注册志愿者,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依情况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批准,可保留其注册志愿者身份。第八条因特殊原因一年内无法完成志愿服务时数的注册志愿者,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依情况报所属注册审批机构批准,可保留其注册志愿者身份。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六)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七)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八)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三)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六)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志愿服务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治安防范、心理咨询、社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通过服务协议等形式,明确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第十五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由活动举办者与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