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34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30 文件大小:3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五)违***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十)违***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一)诫勉谈话;(二)责令改正;(三)通报批评;(四)行政处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