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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访案件的辩护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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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访案件的辩护意见.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4/3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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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薇李成文先生:薆对于您的来访案件,经老师的指导,现出具如下辩护意见,请您的律师酌情参考。蚃一、对于原审被告人王代龙的辩护意见。螀王代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判决无罪,理由如下:芀1、王代龙没有进入过黄家巷,所以不可能成为本案共犯。芆被害人樊永红、樊红霞、证人黄定秋的笔录均称在黄家巷内王代龙曾来拉起樊永红,致使樊永红被李东杰用刀捅伤,并且被原审法院所采信。但是证人景引存的笔录“我已经说过我没有看见王代龙进黄家巷,也没有看见王代龙抱樊永红。”和证人杨建民的笔录“我走到黄家巷口时,看见李东杰从黄家巷跑出来,往村东方向跑,我一转身看见王代龙在幼儿园对面大街路边往村东方向走。”都证明了王代龙根本没有进黄家巷,这两句证言并未被原审法院采信。螄因为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而樊永红、樊红霞系本案的被害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笔录客观性较小。但是,证人黄定秋是樊家的邻居,杨建民是被告人村中的村民,景引存是裴介镇司法助理员,他们与本案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客观性较大,其笔录的真实性也相应较强。那么争议的关键就是黄定秋与景引存、杨建民两方互相矛盾的证言之中,哪一方更具有真实性,更可以还原案件事实。衿我认为,景引存和杨建民的证言更具有真实性,可以证明王代龙没有进入黄家巷参与作案。首先,所有的案件当事人的笔录中,均没有提到过黄定秋在场,一审法院对于案发经过的认定中也没有涉及到黄定秋。而杨建民和景引存则是从矛盾在樊牡丹家的产生,到矛盾激化、案情发生的整个经过都全程参与,被所有当事人所证实,并被原审法院所采信的在场证人。所以景引存和杨建民更可能了解真实案情,对于王代龙根本没进入过黄家巷的证言更具有真实性。另外,根据疑罪从无的规则,当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时,应采取对于被告人有利的原则,从而判定王代龙没有进入过黄家巷,更没有帮助李东杰实施犯罪。虿2、王代龙的主观方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首先,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王代龙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均没有与李东杰进行犯意联络,也不会预料到李东杰在黄家巷内会拔刀伤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羆3、王代龙的客观方面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是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并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王代龙在幼儿园门口时曾出于劝架的目的而抱住樊永红的腰,樊永红与樊红霞的讯问笔录均可以佐证。但是案发地点,即李东杰拔刀刺伤被害人的地点,是在黄家巷内,而王代龙根本没有进入黄家巷。也就是说王代龙在幼儿园门口抱住樊永红的腰的行为,与李东杰在黄家巷内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目的同一、彼此配合的帮助行为。因此,客观条件上亦不成立共同犯罪。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王代龙故意杀人罪,并处有期徒刑七年,其证据不足,且证据不具有合理性与排他性,不能认定王代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关于证据不足应当作无罪判决的规定,并结合更具有客观性的相关证人证言,判决王代龙无罪。芁二、对于原审被告人李东杰的辩护意见。聿对于原审法院判决李东杰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罪名认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