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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5/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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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培训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培训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省财政厅对各单位培训费实行上限比例控制。各部门培训费占本部门公用经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不含部门承办的非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参加的培训费用),特殊情况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强化培训费预算约束。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人大批准的培训费预算,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确定的经费数额,如确有重大特殊情况需追加调整的,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一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150 90 100 6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