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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立机关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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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立机关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建立机关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
本文作者:吴水生文秘114原创投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机关单位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不断增强单位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倡导安全文明出行之理念,并且在广大交通参与者面前作出表率,以推动交通秩序有效改观与文明交通计划的顺利实施;建议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包括驻地条管单位),
建立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
一、建议由政府下文颁布《建立机关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这一法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有权力依照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机关单位应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职责与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包括三层涵义:所有机关单位和组织都应当承担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育计划的内容;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都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三、对机关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督查的主要内容:
1、必须有一名副职领导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建立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台帐:包括干部职工交通违法记录、有关交通安全内容的会议记录、开展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总结等等;
3、开展由国家文明委员会、公安部联合提出的“文明交通计划”活动情况;
4、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情况;
5、建立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资料。
四、明确交通安全工作督查的主体、方式方法。督查主体为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查方式为每季度一次;督查方法既可以由地方政府办牵头、交警部门参与,也可以由交警部门单独督查,然后将督查情况上报地方政府办。
五、交警部门与机关单位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将辖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划分与各科、室、中队(中心)挂钩,实行科室包干、责任到民警;
2、每月至少一次到挂钩单位上门联系,及时通报近期交通事故情况、突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管理新政策、新规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与温馨提醒;诚恳征求机关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对交通安全管理、交警部门的意见、建议;并且认真记录、及时梳理,然后上报大队。
3、对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抄告制度。交警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对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交通违法行为,在告知当事人、予以处罚教育的同时,将其违法行为或者处罚情况分别抄告地方政府办和当事人单位;对于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多次违法行为未处理的,由地方政府办向所在单位发出督办函,责令该单位及时处理违法记录、落实整改措施。
4、主动与当地电视台通力协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