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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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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0640105 2019/5/2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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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恩施州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扩大科技成果登记范围,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本办法登记。第三条恩施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全州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州直有关部门、省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州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第五条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自然人或法人办理登记手续。第六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二)评价结论为肯定性意见;(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七条科技成果网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登记需提供:有效的技术评价、应用证明、相关技术报告。有效的技术评价是指:,需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技术成果,需提供专利授权证书;,需提供验收报告;;(含医疗器械)及标准类科技成果,需提供法定专门机构出具的有关审查结论报告和批准文件; ,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二)软科学研究成果登记需提供: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第八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提交登记的科技成果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恩施州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7日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九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第十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分别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恩施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