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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宗教活场所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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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宗教活场所审批.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9/5/4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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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项目名称主项名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雁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雁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515办公室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政府办公大楼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3-8991636监督电话0773-899069112设定依据【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13实施对象雁山区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宗教活动场所。14行使层级县(区)级15通办范围无16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17实施条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四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18申请材料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19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0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