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电子公文专用章酉阳卫〔2012〕6号核收: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局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意见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办医院,个体门诊,厂矿、学校、医务室,村卫生室:为了加强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工作,保障校验的合法性、严肃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通过对全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和执业情况的全面考核,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考核记分和建档管理制度,增强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二、校验对象及时间(一)校验对象:乡(镇)及中心卫生院,二级以下的民办医院,个体诊所,学校医务室,厂矿医务室,监狱医务室,村卫生室。(二)校验时间:实行每年分期分批集中验审,具体时间每年另行通知。三、校验方式按照三结合的方式进行医疗机构校验。(一)医疗机构校验与培训考试相结合。由县医学会组织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开展卫生管理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拒不参加或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以校验。(二)医疗机构校验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由县卫生局组织县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由各评审专家现场进行评分,平均分在60分以下者不予以校验。(三)医疗机构校验与年度医疗质量考核相结合;卫生局每年制定医疗质量考核细则,组织考核2次,每半年1次,其考核结果2次平均分在60分以下者不予以校验。(四)医疗机构校验与各医疗机构报送校验资料相结合。资料报送不合格者不予以校验。四、校验需提交的资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三)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的效果及整改情况。(六)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八)本机构从业人员的花名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参加年度培训的《继续医学教育证书》,执业医师(助理)定期考核合格情况。(九)医疗机构财务收支及年度审计情况。五、校验工作要求(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按照县卫生局通知的时间主动申请校验,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校验的有关材料。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在校验期内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期满后5日内要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或发生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验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把专项技术及特殊技术开展情况,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依法执业及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作为校验重点。(三)落实现场审核。县卫生局建立医疗机构审查专家库和现场审查制度,对首次校验、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两个年度未进行现场审查的机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评估。(四)在校验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必须予以注销;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必须责令变更名称;对校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标准、宣布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机构给予暂缓校验,并组织好听证;对暂缓校验期内有违规行为、超过再次校验申请期限、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机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证医疗机构校验的严肃性和实效性。(五)县卫生局将常年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并作好监管记录,对各机构的年度校验结论和不良行为记录将予以公示。(六)医疗机构必须自觉组织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种卫生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和上级各种禁令等,切实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杜绝违法违规事件及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七)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准入。(八)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校验资料的集中提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校验资料的集中提交;其它医疗机构的年审材料自行送交。(九)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年度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