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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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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doc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5/5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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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聿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芆芄扬府发〔2011〕126号螄蝿芈蚆关于印发《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膃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薀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螅《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自2003年7月21日出台以来,我市的退伍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退伍安置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为国防建设和扬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为适应国防建设的新形势,围绕“三个扬州”建设的大局,进一步提高广大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让广大退役士兵共享扬州的经济发展成果,特对《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薂芀一、明确重点安置对象及就业方向膆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主创业和由培训院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立以“自谋职业为主、岗位安置为辅”的原则。重点做好转业士官、立功士兵、伤残士兵、烈士子女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满现役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肇二、调整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或在规定时限内“双向选择”不成功者,本人应向所在县(市、区)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由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安置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标准:二年义务兵补偿标准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年)来计发。转任士官后每服役1年增发自谋职业补偿金4000元。羁三、调整有偿转移金标准膈安置任务可实行有偿转移。在安置计划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凡自愿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安置机构批准同意后,可实行有偿转移,并在批准后的8个工作日内将有偿转移资金划到各地民政部门设立的过渡帐户,并在收到款项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芅每个安置计划有偿转移标准为:蚅(一)驻扬部、省属单位,市、县(市、区)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按《江苏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苏民安[2004]27号)第六条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6-8倍标准执行。螁(二)市属企业单位按5万元执行。艿(三)其他企业单位按3万元执行。莄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免费免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有用人才。蒁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肇广陵区、维扬区、经济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要全面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邗江区2011年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的60%执行,2012年开始要全面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按不得低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50%的方向推进。蚆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薄节膈袄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羃羂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