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扬府发〔 2011 〕 126 号关于印发《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各委、办、局( 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自 2003 年7月 21 日出台以来,我市的退伍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退伍安置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为国防建设和扬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为适应国防建设的新形势, 围绕“三个扬州”建设的大局, 进一步提高广大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 让广大退役士兵共享扬州的经济发展成果,特对《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 2- 一、明确重点安置对象及就业方向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主创业和由培训院校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立以“自谋职业为主、岗位安置为辅”的原则。重点做好转业士官、立功士兵、伤残士兵、烈士子女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满现役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二、调整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或在规定时限内“双向选择”不成功者,本人应向所在县(市、区)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由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安置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标准:二年义务兵补偿标准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0% ×2(年) 来计发。转任士官后每服役 1年增发自谋职业补偿金 4000 元。三、调整有偿转移金标准安置任务可实行有偿转移。在安置计划下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凡自愿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安置机构批准同意后,可实行有偿转移,并在批准后的 8 个工作日内将有偿转移资金划到各地民政部门设立的过渡帐户, 并在收到款项 15 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3- 每个安置计划有偿转移标准为: (一) 驻扬部、省属单位,市、县(市、区) 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按《江苏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苏民安[2004]27 号) 第六条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 6-8 倍标准执行。(二)市属企业单位按 5 万元执行。(三)其他企业单位按 3 万元执行。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 号) 、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苏办发[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