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论紧急避险系部名称文法系专业班级法学08-2班学生姓名刘军学号0845010211指导教师何永新填表时间:(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相关系主任审查后生效。,用A4纸打印。,其中应有适当的外文资料(一般不少于2篇)。(论文)资料,与毕业设计(论文)一同存档。设计(论文)题目论紧急避险设计(论文)类型(划“√”)工程设计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基础研究其它√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事由的一种正当行为。因为有益于更大社会法益的保护,所以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由于紧急避险必然以损失一定合法权益为代价,而不像正当防卫以损害侵害人的权益为代价,所以法律对紧急避险的要求更为严格。这种严格要求主要表现在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更为严格。,成立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其严格的构成要件。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在于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牺牲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转嫁风险。因此,紧急避险行为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损害相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而是直接以反击手段对抗危险,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抢险行为或正当防卫等行为。在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对紧急避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紧急避险的本质,不同的法学流派存在着不同的立场: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一个理性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共同契约的方式让渡出一部分后,对个人生命、自由权利的捍卫,人定法不能剥夺,只能放任。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的客观上不得已的措施,不存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应处罚。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我国通说认为,其本质在于,当两个法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由于紧急避险必然以损失一定合法权益为代价,而不像正当防卫以损害侵害人的权益为代价,所以法律对紧急避险的要求更为严格。这种严格要求主要表现在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更为严格。,成立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其严格的构成要件。一、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分析(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自然灾害。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病理原因。如饥饿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