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贸易中,中间商为防止与供货商直接订约成交,泄露商业机密,影响自己赚取差价,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即买方开立一个信用证给中间商,中间商以这个信用证为蓝本另开立一个信用证给供货商。如此尽管能切断供求双方的联系,保守住商业机密。对中间商来说背对背信用证存在着不利的方面:一是要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担保,交纳保证金或占用信贷额度。二是要承担一个独立开证人的付款责任和一个独立受益人可能面对开证行拒付的风险。所以,中间商可以采取另一个方法,即要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中间商通过转让将装运货物及/或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供货商。如此,买方开立的信用证称做masterL/C或originalUC,即原证,转让后的信用证称为transferredL/C。在可转让信用证里,中间商便是第一受益人(thefirstbeneficiary),供货方则为第二受益人(thesecondbeneficiary)。,给供货商提供付款的保证,使供货商放心生产办理交货,为自己节省一笔开证费用及保证金。,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第一受益人通过替换汇票和商业发票赚取原证与已转让信用证之间的差额。,切断供、求双方的联系,保住商业机密。。如此,把开证行拒付的风险转嫁给供货商。对供货商来说,由于得不到充分的付款保障,利用转让信用证便没有背对背信用证有利。总之,向买方争取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比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对中间商要有利得多。但信用证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也被卖方转让。在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货不对路或单据有问题等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仍旧要负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因此,对第一受益人来说选择第二受益人应该谨慎行事。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对原始信用证做出以下七项更改,如变动条款超过了以下七项的范围,转让行可以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需要赚钱差额利润。:一般单价减少将导致总金额减少。(有效期):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可以使第一受益人要替换发票和汇票来赚取差价,将转让证的截止日期缩短,可以使第一受益人有足够时间替换发票和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