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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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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5/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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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第四条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统一规划、集中处置、污染者付费。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开发和投资建设、营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知识。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并检查、督促、考核其落实情况;(三)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四)管理并监督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场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布点;(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四)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五)海事、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运输中的监督管理,协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必须必须符合统一定点规划要求,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得进行设计或开工建设、不得批准立项。未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为因该项目建设而成立的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和核发营业执照。第九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含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下同),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超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第十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是:(一)有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的危险废物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二)有相应的技术、资金;(三)从业人员经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处理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防范预案;(五)有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报告。前款所列条件的具体内容及其证明方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拟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证明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