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蕿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膄(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袄第一章总则蚁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荿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与维修。芆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羂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肁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肀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芇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芄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薀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袀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肄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设施,其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薁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膆第七条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并有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螅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蚃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肇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膇第十条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袄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肂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螇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羄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肂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薈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肆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莄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羁第三章养护与维修芈第十五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膇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蒃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莀第十六条开发区、住宅小区、厂(矿)区、机关、学校内的市政设施,需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肈(一)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羅(二)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袅(三)按照国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标准交纳运行、维护费用。螀第十七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履行管理职能,并遵守下列规定:蝿(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羆(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羃(三)施工安排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蒃第十八条沿街单位确需对其门前人行道改建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蕿第十九条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肇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或改造。肂第二十条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施工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袃第二十一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芀第二十二条设在市政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箱)盖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因缺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