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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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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9/5/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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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铁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交 存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三)售后公有住房业主、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 商品住宅、保障住房、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非住宅房屋(六层以下含六层)交存54元/m2,高层住宅、非住宅房屋(七层以上含七层)首期交存72元/m2。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铁岭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价格。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纳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多层住宅按照售房款的25%,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三)住建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按照售房款的4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并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 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以住宅小区(组团)为单位,按幢、单元设立账目,分户核算。第十一条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使用统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宅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