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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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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n22x33 2019/5/6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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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3年5月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公布 2004年8月4日第99号令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称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拆迁、修缮、养护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等废弃物。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渣土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产生渣土的处置和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渣土的消纳、中转、综合处理场地及设施的设置,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工程图纸、预算书、施工许可证或者拆迁(除)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渣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渣土的种类、数量。市渣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渣土处置方案。第七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渣土回填基坑、洼地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渣土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市渣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街建筑工地的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二)作业中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三)渣土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四)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第九条建设单位运输渣土的,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单位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确定渣土运输单位时,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运输单位承接建设项目后,渣土运输不得转包。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第十一条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设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设施,采取密闭或者加盖苫布等防范措施;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的外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第十二条渣土弃置场由市渣土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第十三条渣土弃置场应当设有排水系统,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入场弃置的渣土应当分类堆放并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渣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