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doc

格式:doc   大小:21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11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徐州市【发布文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日期】2003-06-06【生效日期】2003-06-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 ??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称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拆迁、修缮、养护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等废弃物。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渣土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产生渣土的处置和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渣土的消纳、中转、综合处理场地及设施的设置,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第六条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工程图纸、预算书、施工许可证或者拆迁(除)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渣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渣土的种类、数量。市渣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渣土处置方案。?  第七条第七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渣土回填基坑、洼地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渣土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市渣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八条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街建筑工地的管理。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二)作业中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渣土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  第九条第九条经营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应当拥有专用的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渣土运输资质。  渣土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单位资质的确认,并制定渣土运输资质的条件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第十条建设单位运输渣土的,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单位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组织自行清运的,应当申请市渣土主管部门对其自备车辆的运载条件进行核查;符合运输条件的,市渣土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渣土准运证。  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确定渣土运输单位时,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运输单位承接建设项目后,渣土运输不得转包。?  第十一条承运渣土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市渣土主管部门  办理渣土准运证,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