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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分析一房二卖消费者得“1+1”赔偿
门户-搜房网 2006-06-13 12:10:00 来源:大河报刘建章
[提要]买房对于每个家庭、个人来说不是件小事,几十万出手,谁都想住得满意。可有些房产商为赚取不法收益,抓住多数买房者对一些专业不懂的弱点,略施花招,使得买房者苦不堪言。不过,对于这些不诚信的房产商,法律也有惩
买房对于每个家庭、个人来说不是件小事,几十万出手,谁都想住得满意。可有些房产商为赚取不法收益,抓住多数买房者对一些专业不懂的弱点,略施花招,使得买房者苦不堪言。不过,对于这些不诚信的房产商,法律也有惩罚的办法。
案件回放:购买两幢别墅均有问题
2005年2月23日,焦作市某房产公司与赵阳(化名)商定,将借赵阳28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05年3月10日,如到期不能清偿,愿意用该借款冲抵购房款。随后,房产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赵阳的借款。同年3月11日,双方签订两份买卖商品房合同,约定:赵阳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B型18号、别墅D型3号房屋各一套,每套单价14万元,2005年3月20日前交付房屋。
2005年3月20日,赵阳到房产公司兑现房屋时发现,早在2003年,房产公司已将别墅B型18号房屋卖给了他人。而别墅D型3号房屋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一气之下,赵阳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
赵阳在诉状中称,房产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别墅D型3号房屋预售许可证明的真实情况,故意隐瞒别墅B型18号房屋已卖给他人的事实,构成欺诈,主观恶意明显,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别墅D型3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已付购房款,赔偿购房款1倍的赔偿金;解除双方签订的别墅B型18号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购房款1倍的赔偿金;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房产公司称,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购房款由赵阳到期的债权冲抵,但赵阳并未将借款凭证转换成购房款凭证,没有履行给付房款的义务,请求法院认定买卖商品房合同无效,判决驳回赵阳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阳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别墅B型18号、D型3号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购房款的交付已约定用借款冲抵,且款额相同,应视为赵阳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房产公司以赵阳没有履行给付房款义务,认为合同无效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房产公司在赵阳提起诉讼前仍未能取得别墅D型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售房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房产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赵阳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返还已付购房款14万元,予以支持。请求房产公司承担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因房产公司主观恶意不大,应酌情赔付3万元。房产公司故意隐瞒已将别墅B型18号房屋卖给他人的事实,使赵阳无法取得该房屋,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导致合同解除的全部责任应由房产公司承担。赵阳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14万元并由房产公司承担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解析
王胜利(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预售合同订立时,买卖的房屋尚在建设之中,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经登记设立。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国家在国有土地上的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损害国家利益,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