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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解读.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保内贷”解读2013年8月一、概述外保内贷—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一直以来,外保内贷政策对境内中资企业限制非常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境外机构或自然人为境内借款提供担保的,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规定。二、政策演变禁止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98年)——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也不得……——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质押和外资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外资银行外汇担保,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负债登记手续。外资银行外汇担保履约时,其外汇资金必须结汇,结汇手续由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报外汇局核准;外商投资企业须到外汇局办理或有负债注销手续,同时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偿债须按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二、政策演变经外汇局批准可外保内贷《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境内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时,如接受了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境内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被担保人今后不再逐笔办理或有债务登记。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债务人须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二、政策演变试点范围内中资企业可接受境外担保《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65号)——境内金融机构接受境外担保向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担保履约收汇结汇核准业务,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文第二条第(七)款精神,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关于核定部分分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24号)——试点范围扩大至辽宁、山东、湖北、广东、四川、安徽、江西和深圳等八个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给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一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分局可在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内中资企业申请情况,核定其一定的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获得外包内贷额度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获得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报分局逐笔核准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二、政策演变进一步放松限制《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废止了部分有关外债的法规文件,其中包括74号文、和65号文等——根据《操作指引》,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即“外保内贷”):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押。三、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三、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中资企业: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