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舟山市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委“六六决策”,贯彻全市海洋科技自主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海洋科技攻关水平,提升我市的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我市的海洋经济实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洋重大科技攻关、海洋高新技术、重点海洋产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区域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各类科技项目的实施及科研院所配套经费。第三条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申报对象1、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2、主要从事海洋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海洋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申报项目已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审定,符合省、市海洋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提升我市海洋经济实力。第四条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和要求。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六月份申报一次,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第五条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的核拨1、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有关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商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年度海洋科研专项资金分配方案。2、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海洋科研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市财政部门将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第六条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的使用1、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移作他用。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允许结转下年使用。4、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第七条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1、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市财政、审计及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2、市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地对海洋经济科研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3、项目因故中止,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继续用于对其它科技项目的扶持。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