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实施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30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不忘初心 2019/5/9 文件大小:3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庆市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及《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价格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审理、审查,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案件的审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设立案件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理办),负责案件审理工作,审理办设在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综合室,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分管领导担任审理办主任。第四条案件的审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市物价局设立案件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具体负责案件审查工作,审查办设在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由局分管综合法规领导担任审查办主任。第五条参加案件审理、审查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案件审理第六条案件的审理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由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审理;(二)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由审理办进行审核,并报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进行审理。第七条采用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会议成员包括:(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负责人;(二)承办案件的科室负责人;(三)审理办组***员。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第八条采用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审理办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案件调查报告上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请召开会议审理;(二)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将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分送各参会人员;(三)会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主持;(四)案件承办人陈述办案过程、案件事实、定性依据、处理依据和建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五)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七)主持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审理办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交会议成员签名。第九条采用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科室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移送审理办;(二)审理办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交审核报告;(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第十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第十一条案件审理的处理意见包括:(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