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医疗事故案件的民事责任之探析.doc

格式:doc   页数:6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医疗事故案件的民事责任之探析.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12/3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医疗事故案件的民事责任之探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事故案件的民事责任之探析
随着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这里面既有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问题,也有危重疑难病型和医疗设备技术等问题。病员的死亡,无休的纷争,持久的诉讼,医患纠纷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十分关注,并不断成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那么,作为审判人员如何正确把握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笔者结合审
判实践,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供同仁参考。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由于医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国内外民法立法、判例与学说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医疗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医疗科学和行业惯例、规定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对患者诊断、治疗、护理,医疗机构有向患者索取相应的医疗费用的权利,故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互为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因过失未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观点则认为,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一绝对权利,给患者造成一定损失,医疗事故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可选择主张权利,既可根据侵权法请求赔偿,又可以根据合同法请求赔偿。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性质应认定为侵权责任,理由如下: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了“过失”
在构成医疗事故中的重要性,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但是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规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不承认违约责任中有精神损害赔偿,但却承认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中可看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项:
⑴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如医师、护士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主体不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则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医疗事故,但这也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及第119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⑵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活动一般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医务人员必须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损害才构成医疗事故,否则属非法行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违法性,其本质是指行为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遭受民法的否定性评价,而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违法性是指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可以是成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