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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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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5/10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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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述了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与非犯罪行为、其他犯罪行为以及本行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等问题和犯罪进入诉讼领域后遇到的一些问题,最后总结性的将各部分涉及到的立法合理性问题进行归纳,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认为,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的核心是“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它侵犯的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拒不交出”、“埋藏物”、“遗忘物”等概念需要法律给予明确,而且单位作为一个主体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成为刑法对本犯罪规制的对象。第一章 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概述根据1997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结合上述规定,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行为,即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侵占他人遗忘物和埋藏物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前一种行为称为普通侵占行为,将或一种行为称为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笔者采纳此观点,亦即将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限定在侵占他人他人遗忘物和埋藏物的范围内。,学界并没有因为刑法对侵占罪作出了规定而统一了对这一行为概念的认识,其主要分歧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侵占罪应分解为两个罪名,即侵占罪与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①第二种观点则笼统的将侵占脱离物的行为与侵占代为保管物的行为统一与于“侵占罪”这一个概念之中,该观点认为,“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②第三种观点认为,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③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一个罪名分解为两个,是不可取的。我国立法将两种侵占行为放在一个条文进行规定,并且只规定了一个罪名,如果我们反其道而行之,那么只会给司法实践中罪名的确定、罪数的认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将侵占罪分解为侵占罪和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在立法技术上也是存在问题的,为什么要把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分裂出来?难道它不是一种侵占罪吗?它与另外一种侵占行为有本质上的不同吗?等等。第二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这种概念存在的漏洞很多。第一,它将侵占的对象范围界定得过于宽泛。刑法只明文规定了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不是所有的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第二,它遗漏了拒不返还和拒不交出行为,它们是侵占行为的重要表现方式,概念不予以①(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83-785.②[J].: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60.③高铭暄,(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第三种观点则比较全面,它指出了侵占行为的性质,明确了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的行为对象,并紧扣了刑法条文,较正确地反映出了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的特征,但是我们发现,“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一句中其实已经包含了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于表述简洁的考虑,我们认为: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侵占脱离占有物行为具有如下特征:“无因”性行为人侵占脱离占有物的前提是行为人已持有该物,在此应予明确的是,行为人的持有是“无因”的,“无因”并不意味着持有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①,但是持有行为并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人并不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它是一种事实行为,此处的“无因”应理解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持有该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既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我们认为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对象应限于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反观刑法条文,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也仅仅局限于遗忘物和埋藏物这两种,别的物是不可能成为该行为的对象的。现在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认为侵占脱离占有物的对象不应局限于此,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只是站在立法和理论的角度上来讨论来讨论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对象应该是什么,而不是说它实际上是什么。,“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侵占行为,行为人是以将本属于他人之物占为己有的意思而拒不返还脱离占有物的,是一种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也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占性,刑法才可能予以惩罚,否则,基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