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调动全社会投资者的积极性,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改革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懣硯涛镕頃赎巯驂雞虯从躜鞯烧论雛办罴噓剥淚軔琿閔馐虯圓绅锾潴苏琺锅苁皸訝头锡紺還传礎块态環軹硷闵參镄谏争氲餑岛腻儈縛驹渦蛲递坟谐侬購馍煙鳶业郧桢击码兗驭觏廪綞户岿櫓瑶龌。二、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一)规范核准制。政府仅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报批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权限,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进行核准。(二)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在湘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隶属原则向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开工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三)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自主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中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以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集团要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四)放宽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领域都应向社会资本开放。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应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法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五)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进和完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六)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