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融金融论文范文:探讨论我国金融电子认证立法的完善word版下载论我国金融电子认证立法的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我国金融电了认证立法的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金融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证办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但是作为规范一般电子认证的《电子签名法》和《认证办法》难以适应金融电子认证的需要,因此需要加以完善。这就需要在《电子签名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金融电了认证的配套规定,对现有法律进行相应的补充和整理,以增强可操作性。金融电子认证立法牵涉到诸多法律的【摘要】我国的金融电子认证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金融电子认证机构、证书持有人、证书信赖人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对金融电子认证机构在责任限制和保险责任机制方面的规定还有所欠缺;金融电了认证监管体制在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方面需要完善,以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关键词】金融电子认证立法体系认证机构监管体制主体权利义务金融电了认证是指金融电了认证机构以加密技术为基础,以电子签名、数字证书、数字摘要等为手段,为证书持有人和证书信赖人提供身份确认、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确认等具有法律作用的公众服务活动,它是应网络环境下电子金融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一般电了认证立法之外,还有必要从金融法领域建立与完善关于金融电了认证的特别规定。完善金融电子认证法律体系随着电了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人们对金融电了认证产生了更多的需求。我国金融电子认证初步建立了以《电子签名法》为基础、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证办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但是作为规范一般电子认证的《电子签名法》和《认证办法》难以适应金融电子认证的需要,因此需要加以完善。这就需要在《电了签名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金融电了认证的配套规定,对现有法律进行相应的补充和整理,以增强可操作性。金融电子认证立法牵涉到诸多法律的配合实施,如电子认证虚假认证罪,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以《电子签名法》为基础,以中国人民银行和工信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为主体,以相关法律为补充的完善的金融电了认证法律体系。完善金融电子认证主体权利义务首先,对于金融电子认证机构,《认证办法》第29条规定其特定情形下有撤销认证证书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其有中止证书的权利。因为有的情形不足以撤销证书而只需中止证书即可,等证书持有人补足相应资料或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就可以使证书继续有效。其次,对于证书持有人,《认证办法》没有规定其有中止、变更、撤销证书的权利。虽然实践中多如此操作,但作为金融电子认证实施细则的部门规章应有此规定:当证书持有人的私人密钥受到威胁或遭遇其他危险时,可釆取暂时中止证书的方式以制约风险;当证书持有人的个人资信或证书中所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时,可以要求变更证书;当证书有效期尚未届满而持有人有充分正当理由,可以撤消证书。最后,对于证书信赖人的权利义务,缺陷主要是失衡。由于金融电子认证机构在技术上的优势和金融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性质,赋予其比证书信赖人高的义务是合理的,但对证书信赖人也应设定与其地位相应的义务。《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证书持有人真实陈述、妥善保管私人密钥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但对于证书信赖人的义务却语焉不详。我们可对证书信赖人设定义务:遵守金融电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