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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与监督体系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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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与监督体系探讨.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5/1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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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与监督体系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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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定性与定位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与监督体系,首先应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定性与定位谈起,因为这是两个有着密切联系的问题,而且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定性与定位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与监督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正确。关于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定性、定位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认识: 第一种看法,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性、定位于“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上。持这种观点的人,其依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决议和条例。如2002年11月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再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种看法,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性、定位于行政化的监管者。持这种观点的人,其依据有:(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也提到了国资委要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3)从国资委人员(如能力、素质和专业优势)来看,他们大部分来自党政机关,比较擅长于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而对出资人的职责却比较生疏,因此也乐于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性、定位于行政化的监管者。上述两种不同的看法,究竟哪一种看法更符合改革的实际?就第一种看法而言,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性、定位于“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上,就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而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也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彻底改变过去政资不分的局面。这是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一脉相承的。就第二种看法而言,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性、定位于行政化的监管者,势必存在一个问题,即这种“监管”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监管?是政府作为公共行政部门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还是政府履行所有者职能对其财产的监管?如果是前者,那就是旧体制的复归,违背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将“政府双重经济职能分开”的初衷;如果是后者,则本身就是在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这里的关键是要区分资产监管与公共监管的不同内涵。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性、定位于“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是比较恰当的。那么,这种定性、定位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与监督体系有什么重要意义呢?首先,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性、定位于“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就表明它本身不是政府机构,而只是政府的代理人,是各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尽管出资人也要对其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但它与政府部门的行政化监督管理职能是有根本区别的,是通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