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13章其他税种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5年2月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在全国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⑴具有附加性质,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⑵具有特定目的,其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征收,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且包括广大农村,即只要征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地方,除税法另有规定之外,都属于其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是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回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包括在其计税依据内,但纳税人被查补的“三税”税额包括在内。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
⑴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⑵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⑶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
①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具体规定为:
⑴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⑵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同时退库;
⑶对于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国目前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依据1988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而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