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夫妻关系法概说
一、夫妻关系
(一)夫妻关系的内涵
夫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又称配偶,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而成的伴侣。夫妻有以下含义:  
(1)夫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而非同性的结合;
(2)夫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非法的两性结合不为夫妻;
(3)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此目的同居的双方不为夫妻;
(4)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可见,夫妻具有特定身份,并且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等。”这是夫妻关系总的原则性规定。
在立法理论上有夫妻一体主义(夫权主义的别称)、夫妻别体主义(用形式上的平等来掩饰实际上的不平等)。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
1、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古代法和欧洲中世纪法中调整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实际上绝非双方对等的溶合,而只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
在法律上,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绝对不平等,表现为女子在婚后无独立的姓名权,财产权和行为能力等受丈夫的支配或限制。因此,夫妻一体主义实为“夫权主义”的别名,它是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制度的产物,体现着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和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
2、夫妻别体主义,也称夫妻异体主义,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用以调整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指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平等。与夫妻一体主义相比,夫妻别体主义摒弃夫权统治,主张男女平等,无疑是一巨大进步。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我等。
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二)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的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简言之,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是确定和代表社会成员个体并与其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夫妻的姓名权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