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摘要】贷款作为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类主要商品,对其运作,如何适应市场需求必须做出规定。整个贷款过程的组织管理,要立足于服务借款人和银行自身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故应依法规定银行内部贷款管理责任制,以形成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的管理规范,使贷款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审贷分离制度、民主决策制度、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授信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授信业务管理的制度等。
提纲
第一节信贷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审贷部门(岗位)分离制度
二、民主决策制度
三、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四、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制度
五、责任追究制度
六、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七、其他信贷制度
第二节信贷管理的组织体系
一、前台信贷业务营销部门
二、后台信贷业务管理部门
第一节信贷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审贷部门(岗位)分离制度
(一)含义: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信贷业务前后台分离,审批环节与营销、发放环节分离。
信贷业务前台经营和后台审批决策由不同岗位或部门的人担任,信贷人员只负责前期调查推荐,贷后监管、债权保全和本息收回。审批人员不见客户,根据信贷人员提供的材料发表意见。
(二)特征:实现部门(岗位)间的相互制约和支持,其基本机理是同一层面横向平行制衡,不同层面纵向权限制约。
(三)形式:
1、岗位分离
2、部门分离
二、民主决策制度
(一)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一般由行长(主任)、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副主任)、与信贷业务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是在行长(主任委员)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其主要工作是对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研究、审定。
(二)审议方式:
依据信贷业务的种类和额度的大小确定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全体委员会议
2、审批人会签
(三)审议原则。
1、民主讨论,集体审批。以多数同意的决策意见为准
2、表决方式。投票(记名、不记名)和举手表决
3、有权审批人有1票否决权
按照审批表决权的有关规定,贷审会同意的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可以否决,贷审会不同意的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不能同意。
三、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一)主责任人制度:
信贷决策涉及到四个关键环节,即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因此相应的建立了四个主责任人制度。
1、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主责任人,对审查的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负责;
3、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负审批责任;
4、经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贷后监管、债权保全和本息收回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制度
经办责任人是指具体承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四、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制度
授权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权授信和对客户授权授信两种。
(一)内部授权授信: 是由商业银行上级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下级的授权授信。
1、内部授权的原则:
1)逐级有限授权
2)区别授权
3)动态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