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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15天等待期”隐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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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15天等待期”隐忧.docx

上传人:资料分享 2019/5/16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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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15天等待期”隐忧.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商法“15天等待期”隐忧历经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及修改的《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已经进入倒计时,业界对于这部法律部分条款的讨论热度不减,对知识产权条款中设置的“15天等待期”将产生何种效应尤为关注。《电子商务法》带有鲜明的治理特色,赋予平台一定程度的“看门人”职责,要求平台承担对于平台内商家的一系列责任,包括身份验证、信息保存、过错情形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连带责任、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等。从而被很多业内人士称为一部“平台责任法”。不过,《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的条款规定,可能弱化平台的治理。相关条款规定只要权利人通知并提交初步证据,平台就要下架相关产品,再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否则就可能因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平台内经营者拿出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以及证据,也要等15天,在权利人没有投诉或起诉的条件下,平台内经营者才能将产品重新上架。上述“15天等待期”可能导致大量侵权案件从电商平台“引流”至法院或行政机关,这与沿用多年的平台治理规则体系相悖,甚至可能由此产生“恶意投诉泛滥”等多种不良后果。争议“引流”条款《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第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再由后者将声明转送知识产权权利人,此后15天里,权利人没有投诉或起诉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才能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15天等待期”广受争议,这是因为,如果这样的规定得以严格执行,意味每年数以千万计的知识产权投诉纠纷,面临着不去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就无法直接通过平台获得救济的尴尬境地。这样一来,似乎与整部电商法的框架设计背道而驰,也与互联网整体发展过程中,纠纷解决主要通过平台自治方式进行的现状和趋势不相符合。根据现有电商法关于知识产权条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若发现电商平台上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商品,可以向平台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权利人身份、权利归属证明、侵权商品链接及侵权证明等。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之后应当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并基于其判断决定是否采取断开商品链接(即下架商品)等必要措施。与此同时,平台应当将侵权通知转送给被投诉的商家,商家将有机会提出反通知,即提交证明自己并未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其中就包括授权销售证明、不侵权证明材料等。商家提出反通知之后,平台将反通知转交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开始15天等待期的计算。产权权利人提起通知,到平台将反通知转交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这个阶段都是电商法之前的相关法律中有所规定的,但是,15天等待期,却是电商法的创新。按其规定,15天等待期届满之后,平台能够选择作出的行为,完全取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决定。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决定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那么平台必须保持商品下架等措施,直至行政或司法程序完成;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未进行投诉或起诉,那么平台就应当恢复商品链接,回到一切的起点。三个可能的后果“15天等待期”的规定如果落地,有可能出现的景象就是成千上万件原本应当在平台纠纷处理机制解决的案件,潮水般涌向法院和行政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是否储备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