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薂驾驶证扣满12分等同于“无证驾驶”艿蒈2014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因事故发生时,佟某在驾驶证被记分达12分的情况下,仍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赔偿责任,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由车主佟某自行承担。”佟某在驾驶证被扣满12分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最终自食其果。膂案情简介莀2012年10月6日2时13分,高某驾驶浙A3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浙江省丽水市驶往绍兴市方向,行至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某村时,与佟某驾驶的豫PJ6×××/豫P2E××挂号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及车上乘坐人员马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无责任。经核实事故车辆豫PJ6×××/豫P2E××挂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主、挂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5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蒇事故发生后浙A3A×××号车主对两名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后期因与豫PJ6×××/豫P2E××挂号车车主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要求豫PJ6×××/豫P2E××挂号车承保公司、车辆车主佟某和其挂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按责任比例划分的45万余元赔偿责任。袇争议焦点羃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佟某驾驶证记分已达12分,此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属无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就此在商业三责险内免除赔偿责任?这两个问题成为双方据理力争的焦点。蒁法理探析螀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九条规定:“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条款也明确规定:“驾驶人存在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情形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蚃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中第三条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答复:“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薂浙公复[2005]99号《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认定的批复》中明确记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驾驶机动车资格的相关规定,“无驾驶资格”的情形应包括:“未取得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不符”、“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