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非正常访
和非法访的工作意见
(2010年5月17日)
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的界定
(一)无理访是指,经中央政法部门或省直政法部门作出终结认定后,仍继续上访的行为。
(二)非正常访是指,上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和中央领导人住地及其他敏感地区上访的行为。
(三)非法访是指,上访人在上访活动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对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无理访的处理
上访人坚持无理访,但尚能有序活动或仅有越级上访等行为的,以批评教育为主,着重疏导情绪,化解心结,转变错误思想和认识,实行教育稳控。
上访人坚持无理访,并有明显违法行为,尚不够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训诫、法制教育,责令有关部门对其教育稳控。
 
上访人坚持无理访,并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对非正常访的处理
对非正常访人员,第一次予以训诫,训诫后再次非正常访的予以警告;对警告后继续非正常访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对行政拘留后再次发生非正常访的,予以劳动教养。
上访人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地区、中央领导人住地等敏感地区上访,实施过激行为,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相关机构实施“告洋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直接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
对非正常访,有关部门尚未对案件做出终结决定的,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与解决所反映问题同步进行。
(三)对非法访的处理
上访人在上访活动中缠纺、闹访,有过激行为,威胁到接访人员或接访场所安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接访地县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对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行为的,可以直接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
上访人上访过程中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访,有关部门尚未对案件做出终结决定的,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与解决所反映问题同步进行。
三、责任主体
(一)教育稳控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上访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党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属于“人户分离”的,责任主体为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
(二)对被教育稳控的上访人,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包案,协调指导做好相关工作。辖区派出所和上访人所在单位(村、居)要积极配合。设区市、县级维稳办负责督导协调。
(三)教育稳控责任主体不明确或有特殊情况的,由设区市维稳办协调或指定。
(四)非正常访、非法访行为的处置主体为政法机关有关部门。
对非正常进京访,由上访人反映案件的办案单位将人接回,省公安厅负责与北京市公安机关接洽,收集、固定证据,并向有关公安机关移交,由信访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人户分离”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
在省内发生的非法访,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带离现场、调查取证;信